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实施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第四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地方为主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财政部门;(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机、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型与处罚第七条 违规行为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一)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二)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三)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等。第八条 农机主管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作出。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第十条 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第三章 查处程序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第十三条 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省级农机、财政部门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应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第四章 异常情形报告及全流程梳理第十四条 异常情形报告参照《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执行。第十五条 农机主管部门完成违规处理决定后,应对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开展全流程梳理,主要包含机具鉴定、机具投档、机具核验、政策实施等环节。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政策实施、机具鉴定(认证)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异常情形,以及其它与补贴有关的异常情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常情形是指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补贴政策不符或有悖于常规操作的行为及情形等。第四条 本办法的报告主体含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户等。第二章 异常情形类型与处理第五条 异常情形总体包含补贴机具投档、机具核验、政策实施和机具鉴定(认证)等。(一)补贴机具投档1.主要内容:(1)投档机具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的预警比例(暂定40%)的;(2)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省相关档次、配置要求的;(3)社会对投档机具参数、性能、价格等提出异议的;(4)接到关于投档机具相关举报、投诉的;(5)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6)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7)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挡的;(8)资质到期未续展机具参与投档的;(9)无资质机具参与投档的。2.报告主体:补贴机具投档责任处室。3.报告要求:补贴机具投档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形时,负责投档工作的业务处室应及时按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要求,进行分析,判断异常情形是否属于违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轻微问题、个别问题商负责补贴工作的业务处室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严重问题、涉及多企业问题,上报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后呈报农业农村部。(二)机具核验1.主要内容:购机者身份、购机发票、补贴机具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和补贴实物是否一致,补贴机具使用情况,补贴资金兑付等。2.报告主体:县级农机主管部门。3.报告要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机具核验过程中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将异常情形和处理建议报告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答复,必要时报告省农机中心研究处理。(三)政策实施1.主要内容:含补贴申请、日常监督管理、违规查处等内容。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购置与自身从事的农业生产无直接关系的机具、机具长期闲置不用、投诉较多、周边地区已作出处理等异常情形的核查上报。2.报告主体: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及购机户等。3.报告要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在补贴申请、日常监督管理、违规查处等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形进行收集,及时将异常情形的表现形式及处理建议报告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答复,必要时报告省农机中心研究处理;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加强整改;鼓励购机户对补贴实施过程中异常情形进行报告,并对报告证明属实的购机户予以适当形式的奖励。(四)机具鉴定(认证)1.主要内容: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采信报告等是否属实、符合规定要求。2.报告主体:试验鉴定处。3.报告要求:试验鉴定处负责收集申请、试验过程中异常情形的相关材料,及时将异常情形和处理建议报告省农机中心和农业农村厅,视情况报告农业农村部。第三章 相关要求第六条 异常情形报告制度有助于将违规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对补贴风险防控至关重要,这同时对补贴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补贴工作,对其定期开展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第四章 附则第七条 本制度由省农业机械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细则。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