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的收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查处机制,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以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2021-2023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以下简称产销企业)等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本制度所称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要指产销企业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全过程中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收集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查处,以及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申报核查过程中,坚决做到“去经销商化”,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落实企业责任,做好农机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实名登记并规范进货、销售台账明细记录。
(二)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生产企业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
(三)对出具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
(四)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企业内部人员和不法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要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惩失信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对于明显存在主观故意,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严重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并引入农机征信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严格落实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有关规定,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查实后先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
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 县农机部门要规范产销企业违规问题的收集、转办、调查、处理等工作流程,构筑高效、精准的查处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对违规产销企业的处理工作。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线索来源包括:群众反映,监督检查发现,上级机关批办,下级机关上报,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等。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领导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通报,并将违规处理结果登记到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和黑名单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