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购机者自主购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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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农业服务组织申请 | 农民个人凭身份证、服务组织凭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携带购机发票、身份证和粮食直补本或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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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验机具与发票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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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购机者信息录入补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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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购机者签字按手印 |
↓公示无异议
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在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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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持“证、卡、表、票、机具”到县农机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入户手续后,农机、财政部门核实机具 | 身份证、惠农“一卡通”、《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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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整理规范后的补贴资料、结算申请交财政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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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网站对申请信息公示,无误后,有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款打入购机者银行账户 |
监督电话:0376--7712687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集体决策制度
为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提高补贴政策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决策范围
(一)根据《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牵头制定《淮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二)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进行有计划审查汇总上报;
(三)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违纪违规的惩处;
(四)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二、集体决策工作程序
(一)县农机部门牵头召集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对拟决策事项作专题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研究。
(二)具体经办人员在会上详细介绍集体决策事项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及有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参会人员发扬民主,认真研究讨论,积极献计献策,经充分讨论后形成集体决策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县农机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三)集体决策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报局领导签批,重大事项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执行。
三、集体决策纪律要求
(一)承办集体决策事项的科室和个人应维护集体决策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违反、改变决策结果。
(二)参会人员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纪律,严禁将集体决策过程和未执行事项泄露、告诉给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对违反工作制度和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的“三个严禁”要求
1、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2、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3、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际乱涨价。
二、切实做到农业部的“四个禁止”、“八个不得”规定
(一)农机化主管部门“四个禁止”收费行为
1、禁止向农民收费;
2、禁止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
3、禁止向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收费;
4、禁止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及农民收费。
(二)农机化主管部门“八个不得”规定
1、不得指定经销商;
2、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
3、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
4、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
5、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
6、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7、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签机具补贴、核实手续;
8、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做到“三个决不能”:决不能在思想上有丝毫麻痹,决不能在措施上有丝毫疏漏,决不能在执行中有丝毫走样。全县农机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工作。违反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政策咨询电话:0376-7712687;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
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我县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诉的范围
是指农机购置补贴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争议的,均可向县农机局投诉,同时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
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点设在县农机局管理股,投诉电话:0376-7712687。
四、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
对受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解决其他投诉机构受理案件的调查;组织做好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向农民提供农机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
五、投诉的受理
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补贴机具购买和使用人。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情况、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及与企业协商情况;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有明确的投诉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投诉的处理
投诉的受理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不记名的投诉,可以实地走访了解实际情况再作调解;对于记名投诉的,原则上谁受理谁调解。
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接到投诉后,一般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农忙时应在2个日内进行处理,实名投诉的,办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应争得双方同意后进行。
七、信息报送
农机投诉机构应当按季将投诉情况汇总上报市农机技术中心。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县农机技术中心应当定期分析农机投诉情况,并公布结果。
八、工作纪律
农机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受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违纪违规举报工作规程
为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违纪违规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受理举报
(一)受理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二)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举报,也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报、传真、信函、网络等方式,向县农机部门举报。
(三) 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当面举报应由受理工作人员分别单独进行并做好笔录,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电话举报(0376-7712687),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电报、传真、信函、网络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二、调查核实
(一)工作原则
1、及时性原则。受理举报后应及时组织调查,认真核实举报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匿名举报事实不清、情况不明、证据不足的材料和信息,仅作为工作调研的重点和参考,原则上不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2、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及个人。
3、分级负责。对农机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原则上由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对生产企业、经销商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属
地原则,分别由县农机局调查核实。
(二)工作程序。
1、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指定人员成立调查小组。
2、调查小组通过走访、现场查看核实、询问、查阅并复印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填写《淮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调查核实表》,被调查对象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3、调查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情的起因、调查小组成员的构成、调查核实情况、初步结论、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的附件齐全。
4、按照《淮滨县农机事业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集体决策制度》要求,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对调查小组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如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由受理单位指定人员负责及时将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与监督制度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中央和省财政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与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农业、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农业机械。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和县农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财政和农机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县农机部门的职责是牵头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购机户申报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县财政部门,协助县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县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
二、资金安排
县农机部门根据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需求,及时向市农业局报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县农机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本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按照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三、使用原则
(一)补贴对象。在全县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应优先补贴。
(二)体现公开、公正、公示。多种形式公开、公布补贴政策信息,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四、补贴方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方式,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
五、管理与监督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执行。资金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涉及资金的决定按照上级相关规定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农机部门共同做出。县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的规范操作,县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结算审批,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县农机部门、县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与乡镇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监管,对价格虚高、虚假宣传、申购异常、降低配置、投诉集中、骗补套补等情况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企业、经销商以及购机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