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制度
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农机文〔2021〕185号)、《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豫农机文〔2020〕4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制度(试行)〉》(豫农机文〔2020〕45号)要求,为了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县农机主管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验工作。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出厂编号)、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机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体核验操作办法
办理时限。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在申请表上签名,对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的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机具核验。核验工作中,工作人员要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并完成喷涂标识、现场人机合影拍照、补贴对象在核验手续上现场签字确认,编号建档等工作。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牌证过程中一并核验,非牌证管理机具由农机购置补贴核验小组负责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重点加强对大型机具、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申请补贴机具的核验和监管。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事实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30%。
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补贴档案室,期限不少于5年。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三、监督管理及核验工作责任
(一)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逐步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
(二)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三)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机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四)核验工作责任。补贴机具的核验工作,严格落实“谁核验,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光山县农业机械化技术中心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