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报废农机回收工作,加强报废农机回收拆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0〕21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根据豫农文〔2020〕216号和《夏邑县农机服务中心 夏邑县财政局 夏邑县商务局关于印发<夏邑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夏农机〔2020〕31号)文件精神之“回收企业申报”要求,企业需取得报废农机回收资格方可从事农机回收业务。
二、报废更新农机补贴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玉米脱粒机、花生摘果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三、报废条件:申请报废的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不能提供发票的申请人,经村委会核实后填写承诺书;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报废年限及其他: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玉米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花生摘果机报废年限为8年、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等。
使用年限或累计工作时间不足,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50%的;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执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夏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
五、操作程序。
1、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经公布的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商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农机服务中心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要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含发票原件、复印件、申请书;无发票复印件者,保存村委会证明的承诺书)。县农机服务中心应对辖区内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探索远程监控回收拆解机制,督促回收企业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资料。
2、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农机牌证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勾选“已办理注销登记”(无牌证勾选“未办理入户登记”)并加盖单位印章。
3、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到县农机服务中心申请补贴。农机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齐全并办理注销登记的优先。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六、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回收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报废农机拼装农业机械,更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七、强化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加强自身政策学习,严格规范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遵守上级规定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坚决杜绝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