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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农机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制度》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10  信息来源:

夏邑县农机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制度》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的通知

夏农机201919


中心机关、各二级机构:
为使农机购置补贴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提高政策项目绩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中心党组研究,制定了《夏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夏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制度》和《夏邑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处理制度》3项规章制度。望认真遵守和执行。

夏邑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2019年6月7日
夏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对夏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发现和纠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管理中的出现各种问题与舞弊行为,提高农机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本县农机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运行内部控制制度

  •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
1、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河南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四优四化” 发展等支农重点工作,在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我县主要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14大类的农业机械。 
2、补贴机具重点。突出补贴重点,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机、翻转犁、(压)捆机、免耕播种机、谷物烘干机、秸秆还田离田机械、大型动力换挡/换向拖拉机、农业用北斗终端、粪污固液分离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3、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以及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1、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涉及农机补贴产品质量投诉的,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有关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执行。
2、农机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投诉人员的接待处理工作。要制作《夏邑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情况登记表》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及时与其沟通情况;不得对投诉人员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3、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耐心解释政策,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对简单一般的信访投诉反映,应在受理之日3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对较复杂的投诉举报反映,要在2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记录说明情况。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投诉举报件,按上级机关指定的期限办结。
在投诉举报查办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调查、重证据,不听信一面之词,并注意工作方法。投诉举报件的调查了解,谈话核实,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制作笔录,由被谈话人在笔录材料上签字。
4、做好对投诉的回复和档案保存工作。整理、保存投诉材料,并对投诉人的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在回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用语规范、方法恰当,可采取直接回复、约投诉人面谈回复等方式。
5、对查处的一般性问题,应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属个人问题,应约谈本人,予以告诫。对查处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查处结果应及时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对因推诿塞责、简单粗暴、疏于监督落实,或因对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投诉信访不按时限要求核实上报,致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重复投诉及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予以通报,并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夏邑县农机服务中心农机补贴投诉和举报电话:0370-3155231。
7、夏邑县农机补贴投诉和举报邮箱:xyxnjj@126.com。
 三、延伸绩效管理工作
1、实施延伸绩效管理,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过程的监管,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检测与评价体系,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政策落实和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成效、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提高政策落实效果。
2、考核评估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建设、重点工作、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等内容的执行落实情况,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和省农机中心年度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考核评分依据。
3、绩效考核评估工作按照县自评、省农机中心组织专家复核和总结等几个步骤实施。
(一)县级自评阶段。县农机服务中心逐项对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对照考核指标逐条论述撰写自评报告,并附证明材料报省市农机部门。
(二)市级检查评价。2020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市农机服务中心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方式,对被评估单位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进行查验核实。
(三)省级检查评价。由省农机中心组织专家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打分,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形成的全省综合评价报农业农村部。
4、将对2019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市、县予以通报表彰,并以文件的形式抄送相关市级人民政府我县也将对2019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具体负责人给予重点表彰,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良好氛围。省农机中心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对考核优秀的)项目主管部门,在2020年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对不履行整改责任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在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相应扣减。
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工作
1、县农机服务中心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加强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管,按要求公开信息,有效发挥系统作用。
2、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专人操作”的原则,根据系统内设立的县级管理员,管理员经授权代表农机管理补贴信息系统,并接受上级管理员的业务指导,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能力和计算机管理水平,责任心强。
3、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机具信息录入、核实、结算等工作。
(二)收集上报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省管理员。
4、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采取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实行系统信息日志化管理。
5、所有用户首次登入使用时应及时修改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防止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的信息泄露。
6、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所推荐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夏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实施强化补贴机具核验管理,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确保补贴资金安全高效地服务于农民群众,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夏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流程管理制度
  • 核验内容
补贴机具核验是指县农机服务中心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以下简称“ 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核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组织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2、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3、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
4、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核验程序及要求
1、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农机服
务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受理。鼓励通过手机 APP “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便捷高效的方式受理申请。
2、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 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购机价格真实性承诺。提示购机者确认购机税控发票上的购机金额与其实际全部支付给经销企业资金是否一致,以及隐瞒不报、提供虚假信息需承担的违规责任,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的真实性签字确认四是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还需携带本县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凭证原件,其他机具需携带《产品合格证》原件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 并说明完善方法。
3、机具核验。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对牌证管理机具,免于现场实物核验, 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辅助管理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
鼓励通过进村入户、提前预约等方式开展核验,便利购机者以及设施安装类机具核验。核验结果由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双方签字确认。实行双人交叉核验或个人核验、单位内部集体会审双重审核,探索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实行基层农机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等有关方面共同参加的集体会商。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
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 并说明完善方法。
4、复核登记。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可与集体会商同步进行, 通过后登记立册。
5、公示报送。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进行为期不少于 30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6、资料处理。对财政部门未提出疑义的补贴申请,将其核验资料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 5 年。
三、监督管理
1、加强核验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
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核验工作,对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同时,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监督机制,明确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职责。
2、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主动报告所发现的问题,共同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环境。
3、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验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请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4、严格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


夏邑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的收集、调查、处理等工作,逐步构建高效精准的查处机制,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主要指农机购置补贴企业(包括农机补贴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全过程中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行为。
二、查处原则。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法适当的原则。
三、违规行为分类。按照违规性质,产销企业农机购置补贴违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以及性质特别恶劣等四种类型。具体认定,依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认定。
四、查处程序。县级农机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批办或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交办、其他部门转交或群众实名反映的本县范围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针对县农机服务中心难以组织调查,技术难度较高,或性质较为重大的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上级处理。
(三)处理措施。对于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县农机服务中心采取约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以及性质特别恶劣的,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四)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