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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22  信息来源:

关于印发虞城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机械服务中心所属二级机构、各乡镇财政所:
为指导规范实施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 — 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豫农文2021〕18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虞城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虞城县财政局



2021年7月3日


虞城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更好满足农民群众农业生产购机需求,提高农业生产机械 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21 — 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豫农文2021〕185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促进虞城县农业机械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实施重点
(-)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 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我补贴范围。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扩大补贴范围。
二) 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 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三) 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一是提升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机具。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 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 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处理。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 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2021 - 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资金分配与使用
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我县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规模1088万元。
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强化区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上年结转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在全范围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鼓励农户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要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机具更新可在机具报废之前或者同时进行操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实施要求
一) 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 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农机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机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 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 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惠农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豫农财务〔2019〕37号)和《河 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豫农机文〔2020〕42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 虞城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虞城县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围绕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部署,在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选择 15大类44个小类171个品目机具列入我省补贴范围。
各县(市、区)应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省定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县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要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按年度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 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 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 额一览表》执行。补贴额将保持总体稳定,各县(市、区)要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上报调整。
、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各省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 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 发布实施规定。县级农业农村(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 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 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 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 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 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按照《河 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 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农业农村(农机) 部门审核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联合向 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 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 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若存在争议,由县级补贴领导小组 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