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经营
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加强对农机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的实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惠及农民群众,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如下:
一、对经销商经营规定
1.不得虚报补贴产品销售价格;严禁乱涨价或者变相涨价。
2.严禁以向农机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
3.严禁降低补贴产品配置、或者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严禁以一机多票、以小套大、回收补贴机具等虚假购机信息方式套取补贴资金。
4.严禁擅自变更产品标牌。补贴产品的标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发动机、主机架编号必须打制明显钢印。
5.不得代替购机农户办理申请补贴手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优质服务。
6.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
7.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机补贴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购机者名称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及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积极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8.经销商应严格执行售后“三包”服务规定。
9.经销商应遵循“全价购机”的原则,不得实行差价购机,如有差价购机的行为,后果自负。
10.对铭牌不清、铭牌丢失的机具不能补贴。
二、处罚措施
1、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强迫农民购买指定产品的;为购机农户代办补贴申请手续的;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选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不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
2、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所涉及产品的补贴资格,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逐级上报,并建议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以向农机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向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建立违规经销商黑名单制度。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柘城县农机补贴领导小组
二0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