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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25  信息来源:

               唐河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产品核验,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核验,是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办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农机部门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第四条 县农机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要建立健全材料审核、机具查验、录入系统、资料归档等环节的工作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实行“谁核验、谁签字、谁负责”。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核验时可直接采用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不再重复安排核验。
第五条 县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点,在县城工业区栀香路3号,(向阳红农机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第六条  本着“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展工作。对大型、不便移动的机具,可由购机者申请,由县农机局安排人员到机具存放地进行现场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的补贴机具,须投入使用一个作业季后再行核验。具体办法另行下文。
第七条 购机者须按要求携带机具到核验点进行核验。
第八条 购机者核验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机者银行卡(存折)或银行账号复印件。
(四)购置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还需携带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受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核验标准如下:
(一)购机者提供的材料须齐全,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实际销售价格、出厂编号等信息,自带动力机械还需注明发动机编号。
(二)购置机具须是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完整产品。其外观应完整,且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中企业自主填报的产品图片外观相符。其机具铭牌须是金属材质,所载信息应包括:农机具的名称、产品型号、标定功率、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代号、厂名、厂址等,并铆接固定在机具的醒目位置。
(三)购机者信息、机具信息、发票信息须相互对应,且与辅助管理系统中机具铭牌、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自带动力机械)信息一致。
(四)购机者身份、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和金额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要求。
第十条 核验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审核材料。对购机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二)查验机具。对购机者提供的机具按标准逐台查验,并现场拍摄购机者与所购机具的合影照片和机具铭牌照片。
(三)录入系统。信息查验无误后,将人机合影照片、购机者头像、机具铭牌照片、发票照片及购机者信息、机具信息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四)签字确认。由核验人员和购机者分别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已核验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四)购机者银行账号复印件;
(五)按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在核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唐河县农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