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农业部有关规定,强化“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在系统内对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经销商的责任追究
经销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
经销商发生一般性违规行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2.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3.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5.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6.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取消经销商的经销资格,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
3.违反下列行为的:开展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4.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5.拒不执行农机管理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