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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23  信息来源:


南乐县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制度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经公布的回收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商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向县农机局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要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和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含发票复印件、申请书;无发票复印件者,保存村委会证明的承诺书),保存期3年以上。县农机局应对辖区内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现场监督,督促回收企业留存好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资料。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县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监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我县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县农机局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优先条件:(1)报废更新的优先;(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齐全并办理注销登记的优先;(3)无牌证但能提供购机发票且机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的优先。按照每年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今年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今年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1/2,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每年只许报废1台农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年不超过3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