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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农机购置补贴操作、资金管理、违规处理、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01  信息来源:

延津县农机购置补贴操作、资金管理、违规处理、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延津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补贴原则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1、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农机补贴政策信息。
   2、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搞好公示,认真接受监督。
   3、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二 、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和经销商
    1、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户)。
    2、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或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3、补贴标准。农机购置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农机局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报省农机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4、经销商。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县农机局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三、全价购机及其结算程序
   (一)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印发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方式将补贴对象、优先补贴条件、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程序、咨询电话以及相关要求等进行宣传。
   (二)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农业经营组织为工商部门颁发法人营业执照),向乡级农机管理机构或直接向县农机局提出申请,领填《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申请表》;2、农机局进行补贴资格确认,报财政部门,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并进行公示;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机局和县财政局发给购机者《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4、农机局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
   (三)购机。1、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折)”资金兑付方式;2、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到供货单位购机。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3、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实际成交价)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4、供货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5、县农机局负责组织机具核验,进行见人见机见票核验,并监督供货单位及时将包括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铭牌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四)补贴资金结算程序。1、农机局在购机对象提交购机补贴手续后,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资金申请表信息表、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农民开设的补贴存款卡(折)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县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并对所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2、财政局根据农机局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按期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同时将农机补贴核实结果表分别抄送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及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存入购机农民的补贴存款卡(折)。
四、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乡镇、农场、林场。
五、制定补贴实施方案
县农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方案,报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同意,上报市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六、公告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
   县农机部门将当年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在专栏公布。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
农机补贴资金应在当年兑现支付,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购机补贴。
七、监督和检查
    农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加大监督力度,县农机、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等工作。乡镇财政所和乡镇农机部门要积极了解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检查跟踪,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农机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延津县农机购置补贴机械质量投诉处理
制  度
 
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投诉的范围。是指农机购置补贴用户因机具的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发争议的,均可向农业机械管理和质量投诉机构投诉,同时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其他机构投诉。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三、投诉的受理机构。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站设在县农机推广站,投诉电话0373-7626030。
四、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对受理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质量投诉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协助解决其他投诉机构受理案件的调查;参与省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向农民提供农机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对下级农机购置补贴投诉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投诉的受理。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业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补贴机具购买和使用人。投诉者应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包括: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的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所购机具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维修情况、销售商、维修商,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及与企业协商情况;补贴机具相关手续、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有明确的投诉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质量诉求和被投诉方的;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一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投诉的处理。投诉的受理采取分级受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不记名的投诉,可以批转下级办理,县级不能再向下批转;对于记名投诉的,原则上谁受理谁调解。
农业机械投诉机构或人员接到投诉后,一般情况要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农忙时应在2个日内进行处理,实名投诉的,办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应争得双方同意后进行。
七、信息报送。县以上农机投诉机构,应当按季将投诉情况汇总上报同级和上级农机管理部门。10个用户以上的群体投诉或有人身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应及时报告本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农机投诉情况,并公布结果。
八、工作纪律。农机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
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延津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精神,现制定延津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制度。
  一、信息公开内容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能够公开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资金安排原则、实施范围、资金规模、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操作程序、资金结算及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购机者和供货单位的职责等;
  (二)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及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执行进度和购机者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信息档案;
  (三)农机管理部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咨询电话、补贴工作受理电话、举报电话、补贴机具质量投诉电话、发布补贴政策的网址或在网上开通固定专栏的地址、电子邮箱等;
  (四)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等。包括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补贴工作纪律等。
  二、信息公开渠道
  (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和执行情况等信息在县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
  (二)不断丰富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形式。在重要的农时季节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时期,通过当地电视台、政务大厅电子信息屏、乡镇公告栏、流动宣传车、简易明白纸、宣传挂图等进行公开。
  三、信息公开时间要求
  农机购置补贴文件原则上应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按照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过程等信息的公开工作。按要求及时公布各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有关信息(包括补贴农户姓名、所在乡镇、补贴机具数量、具体型号及生产厂家、补贴额等),公布到乡镇。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形式公开本地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职责。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做好有关信息报送传递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长效机制。明确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在人员配备、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有关文件,提高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三)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
 
 
 
 
 
 
 
 
 
 
 
 
 
延津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管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管理工作,加快形成我县农机系统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绩效管理工作制度。
一、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制度
制定完善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包括:投诉处理、信息公开、补贴责任制、廉政风险防控等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度可循。
二、加强监督检查
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或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从事补贴工作的每位干部职工取得绩效的同时,确保政策项目落实到位。
三、具体要求
1、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中,发挥导向作用,确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有实效。
2、在本系统内积级组织开展农机补贴政策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介绍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努力营造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3、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宣传工作,始终贯穿购机补贴实施全过程。及时报道我县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动态、做法、取得的成绩和实施进度等。
4、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操作中的每步程序。本着规范政策、服务优质、提高效率、方便办事的要求,全面提供一站式服务。认真学习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控制知识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录像、资料,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5、对农民有关购机补贴机具方面的质量、服务投诉和来信来访,实行有诉必查制度,做到件件有落实。
6、补贴资料上报及时准确。档案管理有条不紊,做到一目了然。
7、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对象为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全面、准确、鼓励先进的原则衡量工作绩效。对年度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予以表彰或授予不同程度的物质奖励。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管理员经授权代表农机管理部门管理补贴信息系统。
第三条  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本县系统管理员、有关部门和企业用户等统一使用补贴信息系统;
(二)农机管理部门管理员负责办理申请核实、申请拨款和乡镇用户管理等工作;
(三)收集上报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四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实行系统信息查询日志化管理。
第五条  妥善保管和定期变更登陆账号和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防止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的信息泄露。
第六条  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用户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所推荐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问题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延津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制度
 
一、经销商经营管理
    (一)延津县域内具有农机购置补贴资质的经销商必须在经销场所显著位置悬挂“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横幅。
    (二)经销商要在商铺显著位置张贴“补贴机具价格表”,明确公布补贴机具型号、机具配置、机具价格、机具补贴额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的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三)经销商经销的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经销商应保证补贴机具的售后“三包”服务到位。
   (五)经销商不得收取购机户除购机款外的各种保证金、信誉金、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相符的任何费用。
   (六)经销商应遵循“全价购机”的原则,不得实行差价购机,如有差价购机的行为,后果自负。
   (七)经销商应对铭牌不清、丢失的补贴机具及时的补办铭牌。
    二、管理机制
    (一)县农机局购机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经销商工作规范化进行常态化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存在经营规范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大于五个工作日)。
    (二)县农机局补贴办,要针对农民投诉多、“三包”不到位、以次充好、收取购机户保证金、信誉金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三)对整改后,再次出现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经销商将进行约谈,在约谈期间暂停当年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资格,并给予黄牌警告,两次黄牌警告将取补贴经销商资格。
    (四)未按时整改的要进行约谈,约谈后还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县级农机补贴工作领导组汇报,召开补贴领导小组会议,经研究取消该经销商的补贴资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补贴办备案。
    (五)县农机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及投诉情况,不定期的在全县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抽查,严惩补贴产品违法违规经销行为。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农机具产品。同时县财政、纪检、农业等成员部门将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以次充好、骗补套补、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检查核实,坚决从严从紧、抓大不放小、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绝不搞例外,绝不姑息迁就,对违规农机经销商该取消资格的坚决取消资格,以确保扶持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农机购置补贴异常情况责任追究制度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人员责任追究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政策实施中违规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二、供货企业责任追究
(一)供货企业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有令不止的,上报市农机局,建议停止所涉及产品的补贴资格。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强迫农民购买指定产品的
3、为购机农户代办补贴申请手续的
4、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5、价格虚高,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
6、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的
(二)供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上报省农机局,取消其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3、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购机户责任追究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