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2020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机中心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农机中心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并按照河南省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补贴。
第七条 农机中心严格按照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媒体、网络等其它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等。
第八条 先购后补,补贴对象携带身份证明、所购机具、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办理补贴手续。
第九条 财政局根据农机中心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机补贴者的补贴存款卡(折)。
第十条 农机中心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财政局将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农机中心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农机中心应及时对补贴机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名称、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补贴确认通知书等。
第十四条 农机中心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机中心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农机中心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并按照河南省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补贴。
第七条 农机中心严格按照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媒体、网络等其它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等。
第八条 先购后补,补贴对象携带身份证明、所购机具、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办理补贴手续。
第九条 财政局根据农机中心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机补贴者的补贴存款卡(折)。
第十条 农机中心负责对购机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财政局将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农机中心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农机中心应及时对补贴机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名称、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补贴确认通知书等。
第十四条 农机中心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