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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区202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5-20  信息来源:

偃师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更好满足农民群众农业生产购机需求,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豫农文〔2021〕15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精神,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提高我区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任务,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我区补贴范围,应补尽补。
(二)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2022年上级下达我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50万元。上年结转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机具更新可在机具报废之前或者同时进行操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项目顺利实施,成立了由区领导牵头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在区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区财政局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联合对农机补贴项目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豫农文〔2021〕158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关惠农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豫农财务〔2019〕37号)《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豫农机文〔2020〕42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重大事项须提交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